惠安县小岞镇心心自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巧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1MA30R6M49A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小岞镇岞兴街1000-1、1000-2、100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7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3台电热锅执行标准为GB4706.1-1998 GB4706.19-2004。GB4706.1-1998、GB4706.19-2004为废止标准,已被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4706.1-2005及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4706.19-2008全部替代。经核查,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我局在现场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为由将上述3台电热锅予以扣押并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取物证、询问调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以28元/台的价格购进3台电热锅,以35元/台销售。截至案发,上述3台电热锅未售出。当事人货值金额10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3台电热锅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
上述电热锅产品正面标有“雄发电热锅、生产厂家:潮安县彩塘镇统雄不锈钢制品厂、 认证标志”等信息,产品侧面标有“执行标准:GB4706.1-1998、GB4706.19-2004”等信息。以上标准已废止,现行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 、GB4706.19-200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电热锅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电热锅的事实。
案件性质:涉案电热锅的执行标准GB4706.1-1998、GB4706.19-2004分别于2006年8月1日、2010年1月1日废止。当事人销售上述电热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经营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条从轻情节的裁量幅度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如下处罚:没收在扣的电热锅3台,处罚款150元。
以上报告妥否,请审批。
罚款(15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50.00元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