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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春鹏瓶装水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厉春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22MA44PP635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通许县行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市监处罚〔202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生产“豫碧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L/桶)共49桶,其中自检2桶,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9月14日生产“豫碧泉”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7L/桶)共44桶,其中自检2桶,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两批次产品共销售89桶,销售价格4元/桶,销售给抽样人员14桶,销售单价14元/桶(含桶钱10元/个),销售金额共计496元,违法所得356元。截止现场检查当日,上述两批次包装饮用水当事人处已没有库存。2024年10月14日,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No:GZJ24410000443039692和No:GZJ24410000443039693)显示,上述两批次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接到两份《检验报告》后,立即电话通知上述两批次产品的购买者,对已销售的上述两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因上述两批次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饮用完毕,最终召回数量为0。 经当时人自查分析,造成上述两批次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原因为以下几点:1.生产过程中滤芯更换不及时,导致自来水过滤不彻底,从而导致电导率偏高;2.铜绿假单胞菌可粘附于管道、滤膜、储水槽和增压泵中繁殖,简单的反复冲洗无法清除;3.操作人员卫生意识薄弱,造成外源性污染;4.利用回收的水桶、水桶消毒不彻底、水桶密封性不达标。
1.没收违法所得356元; 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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