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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优芝源油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云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UDQ2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四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渝0113民初65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优芝源油脂有限公司
陈*,重庆味特隆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8
(2023)渝0113民初18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优芝源油脂有限公司
廖**,绵阳城区琼源调味品配送服务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8
2023-11-29
(2023)渝0113民初184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优芝源油脂有限公司与廖秀琼,绵阳城区琼源调味品配送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5〕1576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其信息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UDQ2P,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调味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生产、销售:食用油。也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0250011350686;食品类别: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有效日期至2029年1月29日。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主要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 1、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生产了食品“余香火锅 火锅油碟”21000罐,其外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有“(1)余香火锅;(2)朱雀或者玄武或者白虎或者青龙;(3)火锅油碟;(4)商品条码:6970618010019;其余均为英文,其中可见有:Ingredients:Soybeaan Oil,SSSSesame Oil(added in a 5:5 ratio)、Manufacturer:Chongqing youzhiyuan Oil Co Ltd、Food Production License Number:SC10250011350686”等内容,未使用规范的汉字。该食品标签系当事人根据订货人钟小军的设计,再委托重庆秋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制的黑色罐体,共计定制了43712个,该黑色罐体用于盛装上述食品“余香火锅 火锅油碟”。另,上述食品“余香火锅 火锅油碟”的食品标签中标示的“Ingredients:Soybeaan Oil,SSSSesame Oil(added in a 5:5 ratio)”与实际生产时“大豆油和芝麻油比例为6:4”不一致,为虚假内容,同时,该款食品“余香火锅 火锅油碟”的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3663KJ”计算错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将上述食品“余香火锅 火锅油碟”销售给订货人钟小军,并按照钟小军的要求运输往国外(墨尔本),销售了140件,150罐/件,销售价格为186元/件,销售金额共计26040元。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其外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以下内容:(1)优芝源?;(2)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3)配料:大豆油、芝麻油 添加比例为7:3;(4)产品标准:GB2716;(5)制造商:重庆市优芝源油脂有限公司;(6)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四社;(7)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250011350686;(8)大豆油加工原材料为转基因大豆;(9)营养成分表:能量 3633KJ 44%、蛋白质 0g 0%、脂肪 99.0g 165%、碳水化合物 0g 0%、钠 0mg 0%;(10)生产日期:见瓶盖或商标打码处,其打码为:2025/08/12;(11)保质期:18个月。该食品标签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后于2025年4月10日委托重庆鑫申特印务有限公司制作,共计制作850张。当事人因丢失《检测报告》,故无法提供上述食品“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营养成分表”数据的来源,同时,当事人也未建立上述食品“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的生产记录。 截止目前,除本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上述食品“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10桶以外,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7月25日期间销售使用上述食品标签的食品“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共计56桶,销售价格130元/桶,销售金额7280元。故本案涉案食品“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货值金额为:66桶×130元/
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80元。
2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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