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周飞猪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003MA77WWC04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准噶尔路绿荷里门面66-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奎市监处罚〔2026〕87号
当事人至2026年3月10日连续两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本局实地核查当事人在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不存在,未有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并通过向税务机关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查询等方式,证实当事人至2026年3月10日连续两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市场主体发生法定变更事项且税务异常状态,无正当理由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涉嫌构成连续两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元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管所
3
2023-07-05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
4
2021-01-13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奎屯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