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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友宸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胜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4MACUUEE07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方家咀乡方家咀村文化广场二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88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粽子为:1、河南省三美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荟?嘉兴香粽子3件/每件10公斤,进价:10.5元/公斤,销价:17.6元/公斤,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3日,保质日期:冷冻下12个月,贮存条件:-18°C以下温度保存,2、河南省三美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荟?嘉兴甜粽子:3件/每件10公斤,进价:9.5元/公斤,销价:17.6元/公斤,生产日期:2025年03月13日,保质日期:冷冻下12个月,贮存条件:-18°C以下温度保存,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两种口味粽子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共计:38.1公斤,共计货值金额: 670.56元。当事人自称超过保质期粽子是蕲春县和盛冷冻批发部2025年5月11日开车送货至该超市的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10000.00 元。
1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2
英山市监处罚〔2024〕160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大山药”,检验报告示:样品数量:3.29kg,备样数量:1.57kg,检验项目:铅(以Pb计)毒死蜱、克百威等六项;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1.24,检验依据:NY/T1456-200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大山药”,是2024年7月19日在武汉市黄陂区天发蔬菜商行购进的,共购进45kg,购进价格8.00元/㎏,货值金额360.00元,销售价13.16元/㎏,销售金额592.2元,违法所得592.2元。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票据,索取了由四季美农贸城果蔬市场2024年7月11日对供货者经营的山药进行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进行快速检验的检验报告,但无法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快速检验报告与被抽检产品之间的必然联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2.2元;2、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592.2元。
1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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