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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坝心镇普氏草药健康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普世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5MA6Q3BTC0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坝心镇派出所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石处罚〔2024〕25号
现场检查发现的“普氏草药外用药酒”(小瓶)和“普氏草药风湿药酒”(小瓶)是由普某本人泡制后用透明塑料喷雾瓶封装的,瓶身标签内容也是由普某本人制定后由石屏某广告制作出,小瓶容量50ML,小瓶装的药酒销售价格均为10元/瓶。当事人从2021年中旬开始用大玻璃瓶泡制这两种药酒,药材是赶集时从集市上购买,酒是从坝心镇某酒厂购买,材料配方和功效作用是靠听闻和百度搜索后自己摸索出来的,泡制比例是凭感觉抓配,泡制半个月以后再用喷雾瓶进行封装,喷雾瓶是从“拼多多”上购买,小瓶容量50ML,大瓶容量100ML。2024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搜查时,查获大罐玻璃瓶装的“普氏草药外用药酒”17KG(含瓶子和药材重量)、“普氏草药风湿药酒”13KG(含瓶子和药材重量)、尚未使用的透明塑料喷雾瓶(50ML、100ML)数个及尚未贴瓶使用的标签说明书数张。2024年3月8日,石屏县公安局聘请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普氏草药外用药酒”和“普氏草药风湿药酒”是否含有非法添加的抗风湿类成分进行鉴定,2024年3月25日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QY20240019、QY20240018),经鉴定,“普氏草药外用药酒”和“普氏草药风湿药酒”未检测出非法添加的抗风湿类成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尚未封装的两种药酒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涉案货值金额3840.00元(按已封装“普氏草药外用药酒”(小瓶)和“普氏草药风湿药酒”(小瓶)计)。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普氏草药外用药酒”和“普氏草药风湿药酒”(货值金额384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2.没收用于生产假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没收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20000.00元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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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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