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德胜锯板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德胜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2MAELC97C4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吉安市吉水县乌江镇飞凤山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处罚〔2025〕139号
当事人刘德胜2024年9月花费49000元从吉安购买了一辆特种设备叉车(产品编号/车架号:H321900337)。随后一直放在当事人的木材加工厂内使用,该叉车由当事人合伙人赵秋生驾驶。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9日对当事人木材加工厂内叉车检查时,该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赵秋生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我局依法让当事人在2025年4月24日前整改,截至2025年8月26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其厂内叉车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75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7500元上缴国库。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225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