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三供油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秀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695210900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23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3]202214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入库单、牡丹江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牡市监罚告〔2022〕WM95号),认定抽样基数为9310.7L,合计7.82吨;认定货值按照当事人提供销售台账记录货值金额为79644.02元,认定违法所得为25180.85元。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罚没合计184468.89元。
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听证材料,2023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牡市监听通字〔2023〕011号),2023年4月25日,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你单位的听证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5月18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关于违法所得的陈述申辩意见,重新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从轻处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当事人所交增值税、运费与0号柴油相关的直接合理经营费用应计入购油成本,但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经营费用不计入购油成本核算。违法所得重新计算,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中,抽样基数是7.82吨(9310.7L×0.84kg/L),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0#柴油的销售台账,当事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0#柴油的价税合计734371.5元,运费395元/吨,购进价格是64632.3元(74371.5元÷9.45吨+395元/吨)×7.82吨,违法所得为15011.72元(79644.02元-64632.3元)。
罚款11.946603万元#
119466.03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