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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爱玲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爱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21MAA7T4F57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4〕31号
2024年4月9日10时30分,上思县烟草局联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47号的上思县爱玲超市开展卷烟市场专项检查。当场在该经营场所展示柜下面储蓄柜内发现以下卷烟::真龙(海韵细支)1.0条、真龙(状元)0.6条.真龙(鸿韵)0.8条、双喜(硬经典1906)0.8条、钻石(荷花)0.9条、白沙(精品二代)0.5条、中华(硬)1.0条、黄金叶(天香细支)0.9条、黄鹤楼(软蓝)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条、利群(楼外楼)0.3条、玉溪(软)0.5条、芙蓉王(硬)0.7条,共计13个品种共9.4条卷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与该批卷烟有关的任何有效手续及证明,上思县烟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上烟存通字[2024]第10号)。因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4月15日,上思县烟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上烟移[2024]第11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对经营者王爱玲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调查认定的事实:上思县爱玲超市于2022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为促进店内的其他商品销售量,在未申办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思县县城其他经营户处购进卷烟商品放在经营的店内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被上思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案卷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计算,价值共计为2939元。由于当事人日常没有建立购销货台账,因此无法查清其违法所得。
经查,你(单位)涉嫌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卷烟商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罚款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70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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