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修黔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细娥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22MAALYF422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定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查,普定县修黔大药房于2025年3月5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维C银翘片”1包(40袋/包),产品批号:240206,有效期至:2026.01,规格:12片/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1469,生产企业:昭通市骅成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15.71元/包,总的购进数量1包(一包40袋,每袋约0.4元),销售价格为0.5元/袋。该药品有正规合法的购进票据,并提供有相应的供应商资质,截止检查当天库存20袋“维C银翘片”,货值金额为8元(0.4×20=8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认定在过期后是否进行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附件1《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减轻处罚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维C银翘片”20袋。
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