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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孙氏丹东肥蚬子烤肉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晓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1MA0N0DY856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一道街东方公寓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05
2018-09-14
(2018)内0781民初8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满洲里市孙氏丹东肥蚬子烤肉馆与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8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满市监处罚〔2024〕130号
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孙晓波的妻子姜海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及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点菜单上的牛肉串和羊肉串有三种价格,分别为3元一串、4元一串和5元一串;面包片有三种价格,分别为3元一个、4元一个和5元一个;尖椒有两种价格,分别为3元一串和5元一串;黄油面包有两种价格,分别为6元一个和7元一个;鸡翅有两种价格,分别为10元一个和12元一个;骨肉相连有两种价格,分别为4元一串和5元一串;鱼豆腐有两种价格,分别为3元一串和5元一串;墨鱼丸有两种价格,分别为3元一串和5元一串。经询问,当事人承认针对不同的顾客使用了不同价格的菜单,并且当事人销售的大部分酒水未明码标价。除现场检查时提取的8张点菜单外,当事人未留存其他结账单,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对不同顾客使用两套菜单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除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提取的日期为7月22日的8张结账单外,当事人未保留其他的结账单,致使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31500.00元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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