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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旭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圆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MA4904NW1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房县城关镇县门街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5﹞73号
违法行为一: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在“药帮忙”网上药品采购平台以51.33元/盒价格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规格10g×15袋/盒,批号230780)6盒。11月2日,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司将药品发给当事人(收货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县门街57号)。11月3日,当事人收到批号为230780四味脾胃舒颗粒6盒后入库,以6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收到“药帮忙”平台工作人员微信通知,因质量问题要紧急召回批号为230780四味脾胃舒颗粒,并发送了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司的收货地址。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按照通知要求将剩下的3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退回,“药帮忙”平台将货款153.99元退给了当事人。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批号为230780四味脾胃舒颗粒3盒的货值金额为307.98元,违法所得为50.01元。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方式为零售。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以20元/盒价格从襄阳畅通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10g×9袋/盒,批号为240901的四味脾胃舒颗粒100盒。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将批号为240901的四味脾胃舒颗粒100盒入库,并将其中的60盒均以进价发货到房县旭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门店。10月16日,当事人向旭康大药房七河店发货10盒、旭康大药房联康店发货10盒、旭康大药房军店店发货10盒、旭康大药房天明路店发货10盒、旭康大药房东关店发送10盒;10月17日,当事人向旭康大药房孙家湾店发货10盒,当事人及其他分店均以36元/盒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1月18日当事人销售12盒,剩余8盒;旭康大药房联康店销售9盒,剩余1盒;旭康大药房孙家湾店销售8盒,剩余2盒;旭康大药房东关店、旭康大药房七河店、旭康大药房军店店、旭康大药房天明路店均将10盒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将未销售完的11盒批号为240901四味脾胃舒颗粒均依法扣押。还有20盒被旭康大药房杨文旭、王玲留存使用。为查明案涉的批号为240901四味脾胃舒颗粒是否为真药,2025年1月8日,我局委托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进行检验,同时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房市监检鉴期告〔2025〕1号)。2025年1月8日,我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分局致协助调查函,并随函所附标称由天天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40901四味脾胃舒颗粒1盒,是否为天天乐公司生产。2025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分局复函,天天乐公司书面确认随函所附样品系该公司生产的产品。2025年3月14日,十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以电子送达方式向我局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J4203250004),检验结果符合规定。2025年3月18日,我局将《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J4203250004)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当事人无证批发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160元。因当事人以进价向旭康大药房其他分店配送案涉药品,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1元。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3盒;2、罚款5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1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3盒;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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