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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调关镇爱尚笨笨熊母婴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维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FWQ0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调关镇解放路16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128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5日从线上平台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的“童畅奶酸棒”一箱,规格144个/箱,进货价144元/箱,用于店内以1元/支价格销售。该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截止到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该批次“童畅奶酸棒”已超过保质期,剩余1支未售出、仍在当事人货架销售。2023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姚武、辛德武在检查时将其查获,当事人销售已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童畅奶酸棒”1支;(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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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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