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七姐妹辣味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延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843758581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太阳大街2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5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与溧阳某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笋制品,产品类型为蔬菜罐头,如产品质量有问题,经有关检测,确定是产品本身问题,当事人承担责任。溧阳某公司提供的配料为竹笋、食用盐、白砂糖、味精和香辛料。2023年4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500袋规格为200g/袋的手剥笋,添加了山梨酸钾,将产品运往溧阳某公司,溧阳某公司将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后将生产日期改为2023年5月1日后进行销售,当事人表示添加防腐剂山梨酸钾后同类产品的保质期为10个月,溧阳某公司外包装中该产品保质期为180天,溧阳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中有蔬菜罐头的生产范围。该批次产品的出厂价格为2.1元/袋,售价为2.3元/袋。2023年6月5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溧阳某公司生产的手剥笋(蔬菜罐头)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2023年5月1日生产的手剥笋(蔬菜罐头),样品经浙江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0-2014《<spanclass="cbz">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span>》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2日,本局接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本局2023年10月7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确认,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的手剥笋货值金额为115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证生产蔬菜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的手剥笋(蔬菜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spanclass="cbz">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span>》(皖市监法〔2023〕1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5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证生产蔬菜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检验不合格的手剥笋(蔬菜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spanclass="cbz">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span>》(皖市监法〔2023〕1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