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龙运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士吉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3099658143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南门外路东A-34(泰安大街东侧原制粉厂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环罚﹝2025﹞030003号
2024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依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系统》对依安县龙运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通过查看你单位自2024年4月1日以来车间视频监控回放,发现五次涉嫌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对车牌号黑B5C881(车架号LJDJAA45D0172747)、7月25日对车牌号云A12033(车架号JF1SH95F4AG153532)、9月10日对车牌号黑BA151T(车架号LFPM4ACC581A60611)、7月22日对车牌号黑B368M0(车架号LZ0B9JD32C1038411)、9月20日对车牌号黑BE286P(车架号LSYCJB4L2BH014447)五辆汽油、柴油车进行了检测,并都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其中前三辆车汽油车属于双排尾气管,但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检车工只对每辆汽车的一个排气筒插入了尾气采样探头,进行了单侧尾气采样。第四、五辆柴油车在汽车检测过程中有明显黑烟冒出,属于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情况,但你单位依然对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202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依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经理全程陪同查看了你单位的车间监控视频系统,你单位对其检车工操作上述五辆汽车尾气采样时的违法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我局处罚并保证积极整改。执法人员现场录像、拍照,并调取了其他证据。 上述车牌号云A12033(车架号JF1SH95F4AG153532)这辆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汽油车应用双怠速法检测,你单位检车工对这辆汽油车的尾气检测采样操作,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AA.3.2.1取样探头: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这一技术规范;上述车牌号黑B5C881(车架号LJDJAA45D0172747)、车牌号黑BA151T(车架号LFPM4ACC581A60611)这两辆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汽油车应用稳态工况法检测,你单位检车工对上述两辆汽油车的尾气检测采样操作,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5.2.4双管取样: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这一技术规范;上述车牌号黑B368M0(车架号LZ0B9JD32C1038411)、车牌号黑BE286P(车架号LSYCJB4L2BH014447)这两辆柴油车应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单位检车工对这两台柴油车的尾气检测操作,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这一技术规范,导致最终的检测结果失去真实性和准确性。你单位分别于检测当日对上述五辆车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154000.00元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