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省杏花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郝耀强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2592953023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酒业集中发展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9
不正当竞争纠纷
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杏花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杏花酒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8
合伙合同纠纷
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
山西省杏花酒集团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08-23
(2024)川01民初7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岷山饭店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杏花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汾阳市杜牧酒庄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8-06
(2024)川01民初7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杏花村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杏花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汾阳市杜牧酒庄有限公司,四川岷山饭店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6-25
合伙合同纠纷
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
山西省杏花酒集团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6
2024-06-21
合伙合同纠纷
汾阳市高级职业中学
山西省杏花酒集团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当事人山西省杏花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2月变更了《营业执照》,名称由“山西省杏花酒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省杏花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酒类经营;食品销售等,正常营业。当事人于2023年6月7日与山西杏花村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协议》,得到授权使用山西杏花村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得到“宫窑青花”注册人“山西杏花杏汾国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生产“宫窑青花酒(50)”(固态法白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规格:475ml×6盒)95箱,于2023年12月24日全部销售给汾阳王耀辉,成本价为50元/箱,销售价为52元/箱;可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表、检验报告。生产上述这款酒所使用包材灯笼瓶是从峰峰矿区义井凯达陶瓷厂购进的,共购进了30箱,20支/箱,共计600支,单价0.7元/支;瓶盖是从汾阳市珍珍塑料盖加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600个,单价0.3元/个;包装箱是从汾阳市煜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00箱,单价20元/箱,全部使用完毕,无剩余。综上,故该案件违法经营额为4940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酒外包装箱突出使用“青花”标志,未经辽宁青汾商贸有限公司的许可,在酒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辽宁青汾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第25723096号“青花”(该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3),注册日期为2018年08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08月13日)。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190元)整;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罚没款合计捌仟壹佰玖拾元(8190元)整。
80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2
汾阳市监处罚﹝2025﹞27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营业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生产商品名称为“贵宾专用酒”的白酒。该款白酒名称中含有“专用”。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严厉打击“特供酒”执法指南(试行)》中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传‘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第五条:“本指南第三条中的‘特供’‘专供’‘内供’是指:‘特供’‘专供’‘内供’及‘特贡’‘专贡’‘内贡’‘特制’‘特需’‘专用’‘内招’‘招待’‘定制’‘订制’‘指定’‘军用’‘军供’‘军需’‘军品’等。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生产该批次白酒60件,规格:475ml/瓶、6瓶/件。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白酒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将该批次白酒于2022年5月27日销售给徐东升,销售价格,48元/件。数量60件。当事人现已停止经营该批次白酒,并发布召回通知。未召回该批次白酒。在该批次白酒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食物中毒等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等情况。综上所诉:当事人经营宣传含有“专用”的白酒。数量:60件,货值:2880元。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营业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生产商品名称为“贵宾专用酒”的白酒。该款白酒名称中含有“专用”。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严厉打击“特供酒”执法指南(试行)》中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特供酒’,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传‘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第五条:“本指南第三条中的‘特供’‘专供’‘内供’是指:‘特供’‘专供’‘内供’及‘特贡’‘专贡’‘内贡’‘特制’‘特需’‘专用’‘内招’‘招待’‘定制’‘订制’‘指定’‘军用’‘军供’‘军需’‘军品’等。当事人的顾客徐东升于2022年5月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欲购买白酒。当事人向徐东升推销该款“贵宾专用酒”,徐东升非常认可该款白酒的外包设计,并提出在包装正面商品名称前添加“中酒展·”和上边添加“2022”字样,再对酒品提出要求;而且要求我公司尽快生产,为方便参加于2022年6月的“中酒展”。但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款酒与“中酒展”联系的相关证据。该款白酒在外包装标示“中酒展”使消费者误解与“中酒展”有关联,利用了消费者对“中酒展”的特殊认知提升产品附加值。即当事人标注“中酒展”“贵宾专用酒”,不准确、不真实,使用了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生产该批次白酒60件,规格:475ml/瓶、6瓶/件。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白酒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将该批次白酒于2022年5月27日销售给徐东升,销售价格,48元/件,数量60件。因当时时间紧迫,徐东升以现金支付货款;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票据。因生产时间超过两年,未保留徐东升的相关资料,也不能取得与徐东升的联系。当事人现已停止经营该批次白酒,并发布召回通知;未召回该批次白酒。在该批次白酒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食物中毒等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等情况。综上所诉:当事人经营宣传含有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的白酒。数量:60件,货值:2880元。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5100元)整。
51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3
汾阳市监处罚﹝2024﹞72号
经查,当事人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生产商品名称为镶玉白酒、规格1l/瓶、1瓶/盒、1盒/箱。当事人为提高该款白酒的销量,将该款白酒的酒瓶、外包装箱、内包装盒和手提袋印制“中华老字号”文字和标识。且未能提供使用“中华老字号”的相关证据。当事人自行设计的该款白酒的酒瓶、外包装箱、内包装盒和手提袋,无设计费用。当事人购进该款白酒的酒瓶,数量105个,价格:3元/个;购进包装箱、包装盒、手提袋和扣子,数量105套,价格17元/套。累计广告费用为21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生产该款白酒且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销售山西永兴恒老作坊酒业有限公司,数量105瓶;且未收到该款白酒的食品中毒等不良反应情况。因该广告的违法所得计算困难,故违法所得无法判断。山西永兴恒老作坊有限公司通过京东平台永兴恒酒类旗舰店的网店对外销售该款白酒,共销售36瓶;有66瓶该款白酒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给员工。剩余3箱该款白酒现被当事人召回。综上所诉:当事人擅自使用“中华老字号”文字和标识,使得该款白酒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广告费用累计2100元。
罚款人民币:捌仟肆佰元(8400元)整。
84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