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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小王包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竹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95A01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青石镇望天畈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12号
经查明,2026年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进行春节前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店使用甜蜜素制售红糖馒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红糖馒头出具的《检验报告》(No.J2026304389),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计量单位g/kg,实测值2.02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J2026304389)和《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蕲市监检鉴结〔2026〕024号)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案涉不合格的红糖馒头,当事人未要求复检。 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一瓶白色结晶状物品装在透明容器里,现场称重含容器335g。当事人自述该物品为甜蜜素,用于加工制售红糖馒头。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当场对案涉甜蜜素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6月2日,当事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对案涉食品添加剂现场销毁处置。 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份由蕲春县壹陆捌食品商行购进“甜蜜素”1包(净含量500g),进货价为12元/包,拆除原包装,将物料装至透明容器内存放使用。当事人自述在2026年2月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每天使用甜蜜素制售红糖馒头30个,上述甜蜜素使用了40天,共制作红糖馒头1200个,销售价格1元/个,因当事人未制作销售台账,具体情况无法查证。结合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店食品甜蜜素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现场发现有已拆封且投入使用的甜蜜素,两项情况相互印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明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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