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鑫然电料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彦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1BDX6N6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建设街三委十三组409栋1层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6〕2号
2025年10月26日,木兰县鑫然电料商店购进了4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进价:30元/个,售价:45元/个,货值金额:180元;这4台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一件未售出就被抽样人员抽取了,无库存。
当事人进货时如实记录该产品进货信息内容,能够提供出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销售明细票据、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销售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该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改正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及经营范围;
5.徐彦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签字的合法性;
6.供货商、生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销售明细票据各一份,证明:该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
7.第一次、第二次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过程;
8.《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邮寄等方式送达地址的合法性;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抽取样品的过程、程序等。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行为。
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八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九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2台;2.罚款:贰佰元(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