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亮元盛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冬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20MA94XW872Q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172号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586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税稽一罚〔2026〕1号
(1)2023年4月1日你单位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企业;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你单位;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检查组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证实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2)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及上下游企业查询,你单位与上、下游的6户企业无资金往来,其中非正常户4户,风险纳税人2户,不符合正常交易。
(3)你单位购进的货物名称为液化气,销售的货物名称为运输费,进、销项存在严重背离。
(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山东隆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业务,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40000.00元。
34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2-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
2
2024-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
3
2023-11-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