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石浦港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伟伟 | 注册资本:42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744997392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大庆路13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5
(2021)浙0225民初355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林**
宁波新吉福特钢有限公司,侯**,侯**,象山石浦港大酒店
象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5-27
(2021)浙0225执3464号之九
借款合同纠纷
林**、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03
2022-04-02
(2021)浙0225执恢445号之二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王**、侯**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0
2021-07-30
(2021)浙0225执1289号之一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葛**、侯**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15
2021-03-23
(2021)浙0225执169号之二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王**、侯**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4-12
2021-03-23
(2021)浙0225执169号之二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王**、象山石浦港大酒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象卫公罚﹝2024﹞1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象卫公罚〔2024〕199号 案件名称:象山石浦港大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象山石浦港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名称:侯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象山石浦港大酒店未按照规定对1种顾客用品用具(布草)进行保洁且数量超过5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象山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对象山石浦港大酒店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4-12-02
2
象消行罚决字﹝2024﹞第W100006号
2024年11月14日,石浦镇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象山石浦港大酒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象山石浦港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象山石浦港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9
3
象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137号
当事人象山石浦港大酒店2023年07月24日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象山石浦港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给予象山石浦港大酒店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