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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牵福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宇航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BY9D9G0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兴隆坳村龙家湾组102号(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4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牵福食品有限公司
龙*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9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牵福食品有限公司
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40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8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BY9D9GOP,名称:重庆市牵福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朱宇航,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兴隆坳村龙家湾组102号,经营范围:食品生产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登记内容为:经营者名称:重庆市牵福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1MABY9D9GO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宇航;住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兴隆坳村龙家湾组102号;食品类别:调味品;肉制类;速冻食品,许可证编号:SC10350024150376,有效期:2023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 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者名称:重庆市牵福食品有限公司,许可证号:SC103500,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1、调味品、类别编号0305、类别名称 调味品、品种明细 1.固体调味料:复合调味粉、香辛料粉 2、肉制品、类别编号 0401、类别名称 热加工熟肉制品、品种明细 1.酱卤肉制品:白煮类(泡制禽畜肉及副产品)3、速冻食品、类别编号 1102、类别名称 速冻调制食品、品种明细 1.生制品:速冻调制禽畜肉及副产品。 该批次“秋三哥(牛肚)”的生产情况建有生产记录,情况如下:生产日期:2026年3月11日;规格:2.5kg×4;单位:箱;数量:2;销售定价:260元/箱。当事人该批次“秋三哥(牛肚)”尚未开始销售,未建有线下销售台账,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涉案货值以及违法所得核算:1.涉案货值:该批次“秋三哥(牛肚)”销售定价为260元/箱,截止2026年3月17日尚未销售,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为520元(2箱×260元/箱=520元)。2.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秋三哥(牛肚)”截止查封时尚未销售,故本案违法所得为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40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8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BY9D9GOP,名称:秀山县牵福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朱宇航,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兴隆坳村龙家湾组102号,经营范围:食品生产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登记内容为:经营者名称:秀山县牵福食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BY9D9GO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宇航;住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兴隆坳村龙家湾组102号;食品类别:调味品;肉制类;速冻食品,许可证编号:SC10350024150376,有效期:2023年8月7日至2028年8月6日。该公司该批次牛杂的生产情况建有生产记录,情况如下:生产日期:2025年9月2日,规格:1kg/包,10包/件,单位:件,数量:5。建有线下销售台账,能提供销售记录,情况如下:截止12月22日共销售5件(规格型号1kg/包,10包/件),单价105元/件,金额525元;目前除已经销售的1包外,其余已全部召回。涉案货值以及违法所得核算:1.涉案货值该批次牛杂售价105元/件,截止12月22日共销售5件(规格型号规格型号1kg/包,10包/件),共计金额525元,目前除已经销售的1包外,其余已全部召回,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为10.5元(1包10.5元/包=10.5元)。2.违法所得当事人目前除已经销售的1包外,其余已全部召回,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0.5元(1包10.5元/包=1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在预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配料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500.00元。
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