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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新春超市北川路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DHQQ7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北川路东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5
2019-10-08
(2019)鄂11民初2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新春超市北川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205号
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从新晨农副产品贸易商行以520元/件的价格购进干黄花菜1件(19.5斤/件),尔后以39.9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制度。至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上述批次干黄花菜已售完。经核实,上述批次干黄花菜的货值金额778.05元,违法所得258.0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8.05元;二、处以17741.95元罚款。
17741.95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2
武穴市监处罚〔2023〕637号
经调查,当事人从武汉批发市场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2000袋倾悠花语纸碗,尔后以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采购时未索要留存上述批次纸碗的检验报告。至本局收到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时,上述批次纸碗已销售完毕。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纸碗的货值金额为1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处以16000元罚款。
16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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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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