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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鸳鸯峡生态鱼府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义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BPXYL9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凉雾乡老河村二组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3〕2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通过刷抖音视频时刷到一个关于巴岩鱼的抖音视频,就通过微信联系对方(朝东岩巴岩鱼)问是否有巴岩鱼销售?从哪里抓的?多少钱一斤?对方称可以销售,巴岩鱼从团堡镇朝东岩当地的水库和河沟里捕捞的,600.00元/斤,于是就两次向其购进4.8斤巴岩鱼喂养至当事人自己位于利川市凉雾乡三步街的利川市鸳鸯峡生态鱼养殖专业合作社鱼池里,目的是想试验野生巴岩鱼能否通过人工养殖繁殖成功。由于野生巴岩鱼生长环境特殊,特别是水质要求非常高,购进后不久就死亡很大部分。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因要投喂三文鱼鱼苗需对原来喂养的巴岩鱼鱼池进行清理,发现还有少量巴岩鱼存活,于是便清理收集后暂养至其经营的利川市鸳鸯峡生态鱼府院内的玻璃鱼池内准备将其放生,当事人收购的巴岩鱼未销售,也未加工食用。至本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当事人剩余巴岩鱼数量为0.6kg,货值金额72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野生刺梨酒和野生糖果子酒是2023年9月25日从上门推销商手里购进的,共计购进野生刺梨酒20斤,野生糖果子酒10斤,另赠送5斤野生糖果子酒,购进单价均为30元.00/斤,购进金额为450.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自己和家人饮用野生刺梨酒8.4斤,销售2.5斤,销售单价50.00元/斤,销售金额合计125.00元 ,剩余9.1斤(4.55公斤),该批野生刺梨酒货值金额1000.00元,违法所得125.00元。野生糖果子酒销售单价50.00/斤,无销售数量,因购进该批野生糖果子酒之前玻璃坛内有少许余量白酒,故执法人员检查时称重数量为15.7斤(7.85公斤),该批野生糖果子酒货值金额785.00元。上述野生刺梨酒和野生糖果子酒货值金额共计1785.00元,违法所得12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开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决定对当事人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野生巴岩鱼的行为作处罚如下: 1.没收野生巴岩鱼0.6公斤; 2.处罚款7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野生刺梨酒和野生糖果子酒的行为作处罚如下: 1.没收野生刺梨酒4.55公斤,糖果子酒7.8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25.00元; 3.处罚款3000.00元。 综上,以上罚没款共计10325.00元。
102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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