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平鑫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祥文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2MA1BQ1JX4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局直3委中兴花园小区4栋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红市监处罚﹝2024﹞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于2024年6月4日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2瓶产品批号为23L06的处方药泾渭牌固肠止泻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涉案药品上架销售及库存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及库存情况;3、药品随货同行单照片1份,证明涉案药品来源;4、药品销售记录照片1份,证明涉案药品销售情况;5、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处方图片1份,证明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7、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10、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12、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情况;13、经营场所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14、药品随货同行单照片1份,证明涉案药品来源;15、药品销售记录照片1份,证明涉案药品销售情况;16、涉案药品上架销售及库存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药品及库存情况;17、2024年6月4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处方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兴隆分局
2024-06-21
2
双市监处字﹝2023﹞167号
1.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2.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4640.00元;3.当事人违法所得共813.00元;4.当事人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4.当事人药品经营区货架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查见位置;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于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瑞格列奈片11盒;依帕司他片34盒;磷酸西格列汀片2盒;达格列净片21盒;18盒通心络胶囊,28盒速效救心丸,7盒恩格列净片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13.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50813.00元。
5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