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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9TLYU8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樟树工业园区城北经开区经开一路16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6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林**,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2
(2022)云0114民初689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安陆市小银子奶品经营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3
2023-01-18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4
2022-11-28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5
2022-11-15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邱**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北妍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6
2022-11-04
(2022)川0104民初1949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x**
湖北研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惠州市金益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金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8-06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孙*
平邑十味斋食品经营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79号
一、2026年3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高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产品类型: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生产日期:2026-01-10、规格型号:1千克/罐)在流通领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出具NO:A2026-05-J350084《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维生素A;计量单位:ug/日;标准指标:120-375;实测值:21.8;检验依据:GB5009.82-2016(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铁;计量单位:mg/日;标准指标:2.3-14;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3mg/kg);检验依据:GB5009.90-2016(第三法);单项判定:不合格,得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铁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NO:FHN20260411952《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维生素A;单位:ug/日;标准指标:120-375;实测值:20.5;检验依据:GB5009.82-2016(第一法);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项目:铁;单位:mg/日;标准指标:2.3-14;实测值:0.101;检验依据:GB5009.90-2016(第三法);单项评价:不合格,得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铁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产品明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高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90罐,成本11元/罐,以12.26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03.4元,违法所得113.4元。 二、2026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留样室中的“牛奶高钙粉(批号20260101)”、“驼奶益生菌粉(批号20251101)”、“高钙驼奶益生菌粉(批号2026020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以下五份检测报告:1、NO:A2260250600101003C《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牛奶高钙粉;检验项目:钙;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150-800;检测结果:136;检验依据:GB5009.92-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A;单位:ug/每日计;标准指标:120-375;检测结果:3.54;检验依据:GB5009.82-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B1;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0.2-4;检测结果:0.161;检验依据:GB5009.84-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B2;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0.2-2;检测结果:0.164;检验依据:GB5009.85-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C;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15-100;检测结果:9.56;检验依据:GB5009.86-2025;结论:不符合,得出检测结论:经检测,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钙铁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2、A226025060010100101C《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高钙驼奶益生菌粉;检验项目:钙;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150-800;检测结果:8.31;检验依据:GB5009.92-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A;单位:ug/每日计;标准指标:120-375;检测结果:25.5;检验依据:GB5009.82-2016;结论:不符合,得出检测结论:经检测,维生素A,钙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3、A226025060010100102C《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高钙驼奶益生菌粉;检验项目:骆驼源性成分;单位:%;检测结果:未检出骆驼成分;检出限:0.01;检测方法:SN/T 4418-2016。4、A226025060010100201C《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驼奶益生菌粉;检验项目:钙;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150-800;检测结果:61.9;检验依据:GB5009.92-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A;单位:ug/每日计;标准指标:120-375;检测结果:5.21;检验依据:GB5009.82-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B1;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0.2-4;检测结果:0.0646;检验依据:GB5009.84-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B2;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0.2-2;检测结果:0.0827;检验依据:GB5009.85-2016;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B6;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0.2-2;检测结果:0.144;检验依据:GB5009.154-2023;结论:不符合,检验项目:维生素C;单位:mg/每日计;标准指标:15-100;检测结果:未检出;检验依据:GB5009.86-2025;结论:不符合,得出检测结论:经检测,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C,钙项目不符合GB2415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要求。5、A226025060010100202C《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驼奶益生菌粉;检验项目:反式脂肪酸;单位:%;检测结果:未检出;检出限:0.012;检测方法:GB5009.257-2016,检验项目:骆驼源性成分;单位:%;检测结果:未检出骆驼成分;检出限:0.01;检测方法:SN/T 4418-2016。 截至案发之日,查获当事人共生产“牛奶高钙粉(批号20260101)”98罐,成本8.52元/罐,以9.43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24.14元,违法所得89.18元。查获当事人共生产“高钙驼奶益生菌粉(批号20260201)”309罐,成本4元/罐,以4.54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02.86元,违法所得166.86元。查获当事人共生产“驼奶益生菌粉(批号20251101)”325罐,成本3.83元/罐,以4.38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23.5元,违法所得178.75元。 综上,以上涉案四批次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853.9元,违法所得共计548.19元。 三、当事人生产的“高钙益生菌驼奶营养粉”、“驼奶益生菌粉”、“高钙驼奶益生菌粉”产品类型均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但在产品外包装正面大面积印制了“骆驼”图案,产品标签上标示驼乳粉添加量为1%,但是其中“驼奶益生菌粉”、“高钙驼奶益生菌粉”的骆驼源性成分未检出;当事人生产的“牛奶高钙粉”中牛奶粉添加量为1%,在产品外包装正面大面积印制了“奶牛”、“牛奶”图案。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与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规定。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92000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8.19元; 2、处罚款42000元。 综上所述,处罚没款合计134548.19元上缴国库。
134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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