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志刚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志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9TELM2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梅川镇育贤路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3〕724号
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12袋火爆大辣片和2盒重庆火锅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8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火爆大辣片,尔后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3年3月以10元/盒的价格购进标称重庆凰巢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配料中粉条保质期为10个月、蔬菜保质期为9个月的重庆火锅,而后以12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核实:至2023年10月30日,火爆大辣片已经超过保质期83天,重庆火锅中配料粉条已超过保质期20天、配料蔬菜已超过保质期50天。当日,当事人主动将上述已过期的火爆大辣片和重庆火锅下架并销毁。
因为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核实销售的具体数量和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中,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