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博士眼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德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7MA19M5182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木兰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兰市监处罚〔2026〕8号
2024年10月22日,木兰县博士眼镜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阿相眼镜店购进了5副“艾博士老视镜”,进价:35元/副,售价:98元/副,货值金额:490元;木兰县博士眼镜行于2025年1月5日售出1副眼镜、2025年11月24日售出1副眼镜。当事人进货时如实记录该产品进货信息内容,能够提供出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销售明细票据、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销售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该店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主动召回不合格的艾博士老视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改正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及经营范围;
5、杨德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签字的合法性;
6、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销售明细票据、产品合格证、召回公告各一份,证明:该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
7、抽检、第一次、第二次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过程;
8、《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邮寄等方式送达地址的合法性;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抽取样品的过程、程序等。
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艾博士老视镜2副;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壹拾伍元(315.00元);3.罚款:陆佰捌拾伍元(685.00元)上缴国库。
685.00元
-
2026-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