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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云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3G1YRX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以北,白龙江街以南,泰山路以东区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一分)罚﹝2025﹞13号
2025年6月24日,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第一分局执法人员日常依法对兰州新区恒裕湖畔小区兰州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1.该物业公司经理吴春强现场提供恒裕湖畔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新经发价格〔2024〕51号)文件1份,文件显示收费项目有高层住宅服务费、居民转供电损分摊、商业转供电损耗分摊等内容。2.现场检查发现(1)2024年12月16日《收据》1份,客户钱崇良,面积110.19㎡,共摊水电费标准单价0.04(㎡/元/月),计费周期2024.10.1-2024.12.31,费用合计13.22元;(2)2024年12月17日《收据》2份,客户施建邦,面积121.13㎡,共摊水电费标准单位0.04(㎡/元/月),计费周期2024.11.1-2024.12.31,费用合计9.69元;客户徐杰,面积110.19㎡,共摊水电费标准单价0.04(㎡/元/月),计费周期2024.11.1-2024.12.31,费用合计8.82元;(3)2025年3月4日《收据》1份,客户王彩霞,面积120.65㎡,共摊水电费标准单价0.04(㎡/元/月),计费周期2024.9.1-2025.2.28,费用合计28.96元;(4)2025年4月27日《收据》1份,客户李正强,面积121.13㎡,公共能耗分摊标准单价0.04(㎡/元/月),计费周期2024.11.1-2025.6.31,费用合计38.76元。经查,当事人恒裕湖畔小区服务收费标准(新经发价格〔2023〕55号)自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10月止,收费项目有公共能耗分摊0.04元/月˙平方米,兰州新区经发局2024年11月14日核定的恒裕湖畔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新经发价格〔2024〕51号)收费时间自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11月止,收费项目有高层住宅服务费、居民转供电损耗分摊、商业转供电损耗分摊内容,其中无公共能耗分摊费用收费项目。当事人自2024年11月14日开始按0.04元/月˙平方米收取已取消的公共能耗分摊费用的业主226户,收取费用4156.85元,7月10日提供2024年11月以来收取公共能耗分摊费用涉及的收据复印件226份和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的公共能耗分摊费用统计表10份。本局于7月17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兰新)市监(一分)责退〔2025〕1号),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多收取费用4156.85元,并于8月4日提供退费情况说明1份、退费签字确认表18份和退款凭证31份。当事人在服务小区收取未经核定的公共能耗分摊费用的行为,构成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价格活动中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认可。
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4156.85元,上缴国库。
4156.85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
2025-09-24
2
(一分)市监罚〔2025〕13号
兰州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小区收取未经核定的公共能耗分摊费用的行为,构成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
对兰州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4156.85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4156.85元,大写肆仟壹佰伍拾陆元捌角伍分整。
4156.85元
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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