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喀什品潮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宗清注册资本:12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0MA78K0YY0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5村世纪大道南路10号(曙光国际建材城)A1栋5层501-5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6)16号
你单位发生麗枫3.0新疆喀什曙光万达店项目的智能系统货物购买业务,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不明具体身份人员“霍总”取得新宾满族自治县信汇通市场推广服务中心支付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21001900104、021002000404;发票号码:32959601-32959603、32959610、51285297-51285298),货物名称:*现代服务*智能系统营销服务,发票金额合计576,237.62元,税额5,762.38元,价税合计582,000.00元,并将该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入账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 证据1: 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2:喀什品潮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2021年银行流水及法定代表人田宗清、项目负责人薛冰、原店长李晓强、原采购人员盛涛的银行流水;新宾满族自治县信汇通市场推广服务中心对公账户2021年银行流水以及相关人员杜成财、张琥个人银行流水。以上用于证明你单位资金不存在回流的情况。 证据3: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田宗清)、询问笔录(项目负责人薛冰)、你单位的情况说明、合同、德邦快递运单、发货清单、到货确认回执单、销售授权合同、收货人(施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2021年度取得发票信息、涉及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用于证明你单位发票违法情况及财务处理等情况。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