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彦海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MA0KAKCT8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王家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5
劳动争议
马**
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2
2023-12-05
返还原物纠纷
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3-03-22
(2023)晋03民初7号
返还原物纠纷
盂县东方振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格盟中美清洁能源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10
(2022)晋0322民初706号
合同纠纷
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1-10-20
(2021)晋03民初117号
返还原物纠纷
盂县东方振兴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格盟中美清洁能源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8-17
(2021)晋0322民初1329号
排除妨害纠纷
贾**
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盂县南娄镇鹿峪村村民委员会
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3
2020-06-23
(2020)晋0322民初7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与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盂)煤安罚﹝2024﹞22-1号,晋(盂)煤安罚﹝2024﹞22-2号
2024年11月18日,阳泉市盂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煤矿执法室按照盂县应急管理局的安排对山西阳泉盂县坤宁煤业有限公司“11.9”矿井停电瓦斯报警超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相关资料并结合盂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阳泉坤宁煤业有限公司“11.9”矿井停电瓦斯报警超限核查情况的报告》,通过核实检查发现该矿在“11.9”矿井停电瓦斯报警超限处置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回风立井主通风机未能在10min内开动,风机运转记录、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记录记载11月9日21时16分主通风机因停电停止运转后,主风机恢复运行时间11月9日21时28分;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立即停止工作、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工作人员未全部撤至地面。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1、回风立井主通风机未能在10min内开动,风机运转记录、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记录记载11月9日21时16分主通风机因停电停止运转后,主风机恢复运行时间11月9日21时28分;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立即停止工作、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工作人员未全部撤至地面。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李广青: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立即停止工作、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工作人员未全部撤至地面。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76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盂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2
晋(阳)煤安罚﹝2024﹞执M1-18号
1.15102底抽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超温自动洒水保护装置现场试验时不能自动洒水,2.15102回风巷联巷带式输送机与溜煤槽搭接,堆煤保护传感器触头吊挂高度高于卸载滚筒下沿,3.现场抽查15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6根帮锚杆扭力矩均不达其作业规程的规定值,15102回风巷联巷水仓往里10-20m范围内行人侧最下排帮锚杆全部损坏失效,未及时处理,4.15101进风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与煤仓直接搭接,未在煤仓满仓位置安装堆煤保护传感器,5.集中轨道大巷永久避难硐室内供水施救装置终端关闭无水,6.中央配电室G02号高压开关进线处铠装电缆铅皮未接地。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第15.3.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第15.3.8.4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第15.3.8.5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30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4-08-01
3
盂自资罚字﹝2023﹞115号
符合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乔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1323平方米×500元/平方米=661500元,对非法占用的乔木林地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罚款,计20平方米×400元/平方米=8000元,对非法占用的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计12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24000元,合计693500元。
693500.00元
盂县自然资源局
2023-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