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双益商贸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志远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1324MA1QBN2C6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波涛物流城10幢104--107号(天星花园北门十字路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2
(2022)苏13行终18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王*,宋*,毛**,毛**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泗洪县双益商贸中心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3-10
(2022)苏1302行初41号
工伤认定
宋*,毛**,王*,毛**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00605号
2024年6月4日,中检科(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米(生)”“粉皮”“黑粉皮”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6月24日,我局收到中检科(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叁份,根据调查报告显示上述抽检食品检验结论均未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查清事实,于2024年6月24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于7月5号收到青岛中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细玉米粉”的检验报告一份。根据调查报告显示抽检食品检验结论未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5日报局领导批准,两案予以并案调查。
罚款金额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6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2
洪市监处罚〔2023〕00860号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上级交办单,根据抽检监测(省级专项)2023年江苏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第二批任务要求,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一份。编号为NO:SHF23G00228499,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芋粉皮”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1.16×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第三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为查清事实,于2023年11月21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从泗洪县洪桥农贸市场进购上述 “山芋粉皮”进购10斤,进购价为2元/斤,销售价为3.28元/斤。上述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完,货值总计32.8元,共获利12.8元。
罚款金额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3
洪市监处罚〔2023〕00795号
2023年9月14日,我局联合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泗洪县双益商贸中心进行食品抽样检验。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F2310174),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精品香蕉”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4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腈苯唑,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1.3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为NO:CF2310174的检验报告一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文书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军平签字确认并签收,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为查清事实, 于2023年10月18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从泗洪县孙河水果市场小郭香蕉处进购上述“精品香蕉”44.5斤,进购价为2.47元/斤,销售价为2.99元/斤,已全部售完,货值总计133元,获利23元。
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出上述涉案“精品香蕉”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相关经营资质等证明材料,至我局终结调查时止,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其他证明材料未予以提供。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1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