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俊锐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2MA5NKUTB2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上河路1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1
(2025)桂0103民初14364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宇南洋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6-01-30
(2025)桂0102民初121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4
(2025)桂0102民初104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行
潘**,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10-09
(2025)桂0110民初399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吴**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鸣县人民法院
5
2025-09-25
(2025)桂0110民初4099号
追偿权纠纷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
武鸣县人民法院
6
2025-08-26
追偿权纠纷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潘**
武鸣县人民法院
7
2025-07-01
(2025)桂0103民初225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怡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8
2024-03-12
(2024)桂0110民初5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鸣县人民法院
9
2024-01-18
(2023)桂0110民初49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鸣县人民法院
10
2023-03-24
(2023)桂0110民初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3
(2025)桂0103民初14364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广西南宁宇南洋置业有限公司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6
2025-08-28
(2025)桂0110民初3040号
追偿权纠纷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94.77元
民事案件
2
2023-06-28
2023-03-28
(2023)桂0110民初7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57851.22元
民事案件
3
2022-12-11
2022-11-08
(2022)桂0110民初4231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杨**、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2-11
2022-09-22
(2022)桂0110民初3662号
定金合同纠纷
黄**、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武综执(消防)罚﹝2026﹞0001号
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武鸣云星钱隆江景三期项目的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将云星钱隆江景三期5#楼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203.58.5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17
2
南武综执(消防)罚〔2025〕000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
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武鸣云星钱隆大第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1#、6#、7#楼)共计171套房屋交付房屋业主投入使用,其中装修73户,已入住8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投入使用武鸣云星钱隆大第项目(1#、6#、7#楼)竣工建筑面积合计43754.61㎡,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B203.58.2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建筑总面积4万㎡以上-7万㎡以下的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情节和后果为较轻,本机关决定对南宁武鸣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的武鸣云星钱隆大第项目(1#、6#、7#楼)。
(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55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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