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南山一丁沈老头包子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XC7D6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九台市香墅湾二期B15-104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当罚【2024】159号
现已查明: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220100220730346)和检验报告(编号:GTJ202408S00954),结果显示该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5月15日送达上述材料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正在使用,里面有清洗之后的碗和杯子,消毒柜可以正常工作,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洗,该店的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消毒记录,且及时查找检验不合格原因,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让当事人进行排查整改。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4220100220730346)和检验报告(编号:GTJ202408S00954),结果显示九台区南山一丁沈老头包子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5月15日送达上述材料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正在使用,里面有清洗之后的碗和杯子,消毒柜可以正常工作,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洗,该店的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消毒记录,且及时查找检验不合格原因,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让当事人进行排查整改。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收到抽检结果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反思了自己清洁餐具的做法,保证以后对餐具的清洗、消毒工作更加细致,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及时改正并将改正后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自检,检验结论: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判标准第237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较轻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依据,我分局研究建议对九台区南山一丁沈老头包子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