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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张小文烘焙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7HT08C2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沙嘴街道致富路13号门面(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29号
经查,上述1袋核桃仁,外包装标签为“产品名称:普白三路核桃仁,产品执行标准:19300-2014,生产日期:2025年5月14日,保质期180天,贮存条件(冷藏),产地:云南保山永平”。该普白三路核桃仁是当事人于今年8月左右由供货商老戚食品店送来,购进1袋,进价约30元。当事人准备用该食品制作一款产品“核桃马里奥”,但因工艺比较复杂,没有进行尝试,也未开封,放置在货架被我局查处。1袋烘焙预拌粉,其外包装标签为“免蒸雪媚娘预拌粉,配料:白砂糖、糯米粉等,生产许可证号SC13137130100013,保质期:12个月,储存条件:存放于常温阴凉干燥处”,外包装侧面喷有“2024/10/05 16:52:10,2024100601,合格”字样喷码。该免蒸雪媚娘预拌粉是今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无法提供)由上述供货商老戚食品店送过来的,进价约60元。该雪媚娘预拌粉是当事人准备制作雪媚娘蛋糕用的,尝试了一次后未再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进货票据,故当事人涉案超过保质期的1袋核桃仁、1袋烘焙预拌粉货值金额以当事人口述为准,即30+60=90元。因当事人并未销售使用以上核桃仁、烘焙预拌粉制作的食品,故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10名员工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1月22日,我局食品科室与沙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据“两节”期间重点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一同对当事人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仍有4名员工无法提供健康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核桃仁、1袋烘焙预拌粉;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核桃仁、1袋烘焙预拌粉;2、共计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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