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博信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堃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3L05Y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南环快速干道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税稽罚〔2025〕24号
(一)增值税方面 问题一,购买货物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你公司2022年12月对外捐赠三批药品及器材用于疫情防控(不含税)金额19,042.04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第六条之规定,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你公司无法提供捐赠接收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处理,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475.46元(19,042.04*13%)。 问题二,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你公司2021年-2023年存在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之规定,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21年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9,035.03元,2022年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9,103.11元,2023年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40,541.21元。 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你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通过对增值税进行还原计算,调整后2021年-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合计111,154.81 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39,035.03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31,578.57元,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40,541.2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4:2021年1-12月,2022年1-12月、2023年1-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证据5:捐赠计算表、进项税转出明细表、增值税一般计税计算表。内容是计算并还原增值税申报。用于证明你公司实际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证据6:记账凭证。内容是捐赠及进项税抵扣的记账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已捐赠货物金额及进项税抵扣金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予以追缴。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32.46元(39,035.03*7%),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5.25元(31,578.57 *7%*50%),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8.93元(40,541.21*7%*50%)。2021年-2023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256.64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不合理的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185,748.33元;2022年不合理的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117,809.33元;2023年不合理的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114,162.54元。
(一)你公司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税款132,498.40元(其中增值税111,154.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6.64元,企业所得税16,086.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公告)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检查,针对少缴的税款132,498.40元,处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即66,249.30元。
66249.3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