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周记快餐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明 | 注册资本:5.000000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2MAEJ36424X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街道下新营村新康家园商业1#-5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5〕184号
当事人注册于2025年4月24日,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经营单位内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食品的购进票据凭证、供货商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经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表示在购进该批货物时,没有对供货商相关票据进行索要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