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曦 | 注册资本:219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400MA64RLFG2T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毛家渡社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4
(2025)川0107民初282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喻**,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8
(2025)川1403民初2002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7
(2025)川1403民初1729号
定金合同纠纷
张**
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8
(2024)川0192民初6566号
劳动合同纠纷
蔡**
四川中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11-15
(2024)川0193民初111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圆中润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7
2024-11-08
(2024)沪0105民初29502号
广告合同纠纷
分众智媒广告有限公司
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8
2024-10-14
(2024)川0192民初560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四川中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星晟置业有限公司,润达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9
2024-09-19
(2024)川0192民初6566号
劳动合同纠纷
蔡**
四川中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8-26
(2024)川1403民初22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四川恒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圆中润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9
(2025)川1403民初32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张**
裁判文书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6
(2025)川0107民初282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喻**
裁判文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1
(2025)川0107民初282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喻春花;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8-23
(2024)川0192民初560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四川中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润达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星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30
2025-11-25
(2025)川0107执77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孙某某;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眉市监处罚﹝2025﹞29号
2025年3月7日和3月20日,陈曦委托张莉到青龙市场监管所二楼办公室接受询问。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4RLFG2T)。当事人开发的项目为天府国际康养城(宣传案名:滨江郦城),目前共开发了3期,开发占地面积约2400亩,张莉于2023年3月1日开始担任当事人营销经理职位。为宣传滨江郦城开发项目的外部配套丰富,2025年1月上旬,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内放置了含有滨江郦城位置及相关配套情况(例如:城市商业中心世豪广场、中海环字坊、天府和悦广场、山姆会员店、天府大悦城麓湖麓坊、麓客岛。全龄段精英教育天府第七中学、成都天府中学、成都七中生物城校区、保罗国际学校、天府第四中学校、清华附中(规划中)、成都贝赛思学校等。完善医疗守护京东方医院、华西医院天府分院、华西肿瘤国际治疗中心、四川省妇幼保健院生物城院区、双流第二人民医院、天府国际康养城、天府新区中医医院(建设中)等)的灯箱。该灯箱系由成都方桃叁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设计,设计完成后,当事人再交由成都澜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和安装。根据《滨江郦城方桃叁广告网推半年度服务合同(2024年12月-2025年6月)》显示,成都方桃叁广告有限公司为四川圆中康养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1.广告策划设计服务,2.平面广告创意设计服务,3.项目整合传播的总体策划思路及阶段性具体操作方案,4.整体传播策划及服务需提交的文本内容;项目各类传播方式的创意、撰文及创作。”服务费用为60000.00元/月(含增值税),该灯箱设计费用无法单独计算。根据《2024-2025年滨江郦城&澜生零星物料框架制作合同(续签)》显示,当事人(圆中)委托成都澜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喷绘、写真、条幅、桁架、KT板等广告制作项目及维护。根据《滨江·郦城项目派工单》显示,该灯箱的采购价格为546.75元,安装费用为24.30元,运输费用为200.00元,小计771.05元。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chengdu.gov.cn/)公开信息显示,该灯箱上宣传的成都七中生物城校区应为成都生物城未来学校(成都七中领办)截至2025年4月1日,已完成勘察设计/标段中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标段招投标和成都生物城未来学校(成都七中领办)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招标,项目所在地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规划区内,生物城中路和剑南大道交汇处,暂无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完成日期。而当事人在该灯箱上宣传的确系成都七中生物城校区,同时,亦未标明该项目属于“规划中”“建设中”。我局认为,当事人系本案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成都方桃叁广告有限公司和成都澜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本案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者。2025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天眉市监罚告〔2025〕26号)。6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该灯箱画面并未对外大规模宣传投放,对外传播力十分有限,仅作为销售案场大量宣传画面中的其中一副,无投放费用,仅包含制作、运输、安装费用771.05元;2.该灯箱的画面并未对滨江郦城的实际销售起到绝对上的量价齐升效果,根据系统统计,灯箱画面安装前,前三个月销量251套(月均84套),安装后3个月内则是237套(月均79套),无直接因果联系,而客户主要关注点排行前五的是项目价格、户型因素、位置因素、装修因素、交通因素,滨江郦城并非依靠单一的教育资源配套宣传达到提升销量之目的;3.滨江郦城项目克服资金困难全力保障工程修建保交楼及民工工资及时发放维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述申辩,复核意见如下:1,该灯箱画面并未对外大规模宣传投放,对外传播力十分有限,仅作为销售案场大量宣传画面中的其中一副,无投放费用,仅包含制作、运输、安装费用771.05元,对“七中生物城校区”的描述采取了政府户外大牌的同样广告内容详附后照片。该情形已在之前的调査中予以考虑。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只要广告存在虚假或违法内容,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以对销是无影响为由否定其违法性。所以当事人提出的申辩不成立3.滨江郦城项目克服资金困难全力保障丅程修建保交楼及民工工资及时发放维稳。该意见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局对此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结合之前的调查情况,鉴于你司仅在你公司售楼部灯箱上发布,且该违法广告发布持续时间未超过6个月,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灯箱的设计费用无法单独计算,制作、安装、运输费用合计为771.05元,故该灯箱的总体费用无法单独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罚款数额(倍数)以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差值为基准值。”、第三款“从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30%的幅度内确定(含本数)。”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2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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