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呈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仙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MA2AMJD98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筻头村(温岭市泽国镇筻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4号楼三层东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6〕626号
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生产手工**清明果(红豆)时,当事人将“*德”复合着色剂添加至用于生产手工**清明果(红豆)的面团中。经宁波**技术中心对该次的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手工**清明果(红豆)的“柠檬黄、亮蓝”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手工**清明果(红豆)100个,其中通过****平台“台州市****有限公司”店铺销售3盒,共计28.49元,以线下批发4元/盒的价格销售22盒,以上共计货值116.49元。涉案的手工**清明果(红豆)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在生产手工**清明果(红豆)时,未按规定落实投料等原料控制及遵守销售记录制度事项。
一、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6.49元;2.罚款51000元;二、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投料等原料控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三、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所述,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6.49元;3、罚款51000元。
510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