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恒盛优品生活超市东方华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隆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381MA4QLLCX6B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方华庭3栋105.106.107.108.109.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乡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恒盛优品生活超市东方华庭店责令停止使用操作间照明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31
2
湘市监处罚〔2023〕158号
经查:你超市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你超市于2023年3月16日从湘乡市新湘路永兴蔬菜批发部购进小米椒2箱,5公斤/箱,扣除箱子重量,两箱小米椒净重9.196公斤,进货价格为65元/箱,购进金额为130元,销售价格为15.96元/公斤,截止2023年3月1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46.67元,获利16.67元。
上述小米椒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FHN20230310156,食品名称:小米椒(辣椒),报告显示:你超市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你超市于2023年3月6日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胜世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牛蛙1件,30斤/件,进货价格为8.8元/斤,购进金额为264元,销售价格为25.6元/公斤,截止2023年3月2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扣除自然损耗2.02公斤,共销售12.98公斤,销售金额为332.58元,获利68.58元。
上述牛蛙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编号No:FHN20230310148,食品名称:牛蛙,报告显示:你超市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3日,提取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HN20230310156;No:FHN2023031014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现场照片各1份25页,证明你超市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书证;
证据二:2023年4月3日,提取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你超市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现场笔录;
证据三:2023年4月27日,提取你超市台账记录、商品销售明细、购进记录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6页,证明你超市索取供货方的资质的书证;
证据四:2023年4月27日,提取你超市不合格食品召回报告、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各1份共3页,证明你超市主动召回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书证;
证据五:2023年4月27日,提取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超市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陈述;
证据六:2023年4月27日,提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你超市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共计5页,证明你超市主体经营资格的书证。
证据七:2023年4月27日,提取你超市牛蛙销售单和小米椒销售单各1份共2页,证明你超市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和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书证;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8.58元;
二、罚款2000元。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6.67元;
二、罚款3000元。
综上,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5085.25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超市改正上述两项违法行为。
5000.00元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