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全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丽丽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CW3A7X6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巡司河二期工程活水公园段P2房屋一层A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381号
2025年6月12日,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并予以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集市计量管理制度,未见当事人公示集贸市场内经营户相关信息。
202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1.集市计量管理制度;2.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相关材料;3.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台帐;4.经营财务账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建立并组织实施的集市计量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台帐材料。且经询问,当事人称无经营财务账目。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营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并组织实施集市计量管理制度、未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及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 元
5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