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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美佳副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林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PCKQ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黄标路蕲春大道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8
2020-07-14
(2020)鄂11民初7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蕲春县美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1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位于蕲春县漕河镇黄标路蕲春大道8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流动售货车购进涉案“卫龙”牌小辣棒10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保质期150日,净含量50g,生产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价3.5元/袋,售价4.5元/袋。至案发日止,共售出7袋,其中1袋于2024年1月4日销售,库存3袋未售出,该批小辣棒已于2023年12月30日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在销售期间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元(4包×4.5元)。由于当事人未向投诉人退还购买该超过保质期“卫龙”牌小辣棒的费用,故违法所得为4.5元,经当事人申请,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对该“卫龙”牌小辣棒进行销毁并拍照。...[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