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灏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309893214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刊江大道西6号(华中金港汽车公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9
(2022)鄂1182民初3949号
追偿权纠纷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胡**,胡*,胡*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
2
2022-12-01
(2022)鄂1182民初355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胡**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武穴市人民法院
3
2022-12-01
(2021)鄂1182民初401号
合同纠纷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穴市人民法院
4
2022-06-13
(2021)鄂11民初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6-06
(2021)鄂11民初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10-22
(2019)鄂1182民初29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
7
2019-09-30
(2019)鄂11民初86号
合同纠纷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9-29
(2019)鄂1182民初11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嘉誉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
9
2019-08-20
(2019)鄂11民初86号
合同纠纷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8-07
(2019)鄂11民初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04
2022-12-12
(2022)鄂1182民初3949号
追偿权纠纷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胡**、胡*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2999.04元
民事案件
2
2023-11-10
2023-10-24
(2023)鄂11民终40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4
2020-08-03
(2020)鄂1182财保41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张**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1-03-22
2021-02-25
(2021)鄂1182财保4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苏州美房云客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1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0-09-29
2020-08-14
(2020)鄂1182财保45号
其它类型纠纷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胡**其他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0-06-30
2017-08-21
(2019)鄂1182民初1782号
执行异议之诉
胡**与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陈*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30
2020-05-29
(2020)鄂11民终371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16
2019-12-13
(2019)鄂1182执148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项**、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3652.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12-16
2019-12-13
(2019)鄂1182执148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项**、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50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19-12-03
2019-07-01
(2019)鄂11民初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穴市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8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33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但当事人疏于管理、安全意识淡薄,致使在用特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属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