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裕之立荣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阳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3MA6XDWBY4M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百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A-2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1
(2022)陕0323民初1540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宝鸡蓝轩轩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裕之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岐山县人民法院
2
2021-11-26
(2021)苏0682民初8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裕之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南通高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沙**
如皋市人民法院
3
2021-10-21
(2021)苏0682民初8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裕之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南通高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x**
如皋市人民法院
4
2021-10-21
(2021)苏0682民初8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裕之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南通高能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沙**
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三稽罚〔2025〕1号
(一)增值税该企业存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违法事实,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1年5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2393.58元; 2021年7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6176.13元; 2021年10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13186.24元; 2021年11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6225.69元; 2022年1月应做进项税额转出8388.99元。该企业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6370.63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37981.64元,2022年应补缴8388.9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未按照应补缴增值税额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事实: 2021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393.58×5%=619.68元; 2021年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76.13×5%=308.81元; 2021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186.24×5%=659.31元; 2021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25.69×5%=311.29元; 2022年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88.99×5%×50%=209.73元。该企业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08.82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1899.09元,2022年应补缴209.73元。 (三)教育费附加存在未按照应补缴增值税额计缴教育费附加的违法事实, 2021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393.58×3%=371.80元; 2021年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176.13×3%=185.29元; 2021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186.24×3%=395.59元; 2021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225.69×3%=186.77元; 2022年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388.99×3%×50%=125.84元。该企业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65.29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1139.45元,2022年应补缴125.84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存在未按照应补缴增值税额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违法事实: 2021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393.58×2%=247.87元; 2021年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176.13×2%=123.52元; 2021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3186.24×2%=263.72元; 2021年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25.69×2%=124.52元; 2022年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388.99×2%×50%=83.89元。该企业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843.52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759.63元,2022年应补缴83.89元。 (五)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4689.42×25%×20%×50%=9617.24元。企业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2791.55-238003.51=-145211.96元,应纳所的税额0元。
对少缴税款分别处以1倍罚款,增值税罚款46370.63元,城建税罚款2108.82元,企业所得税罚款9617.24元,合计58096.69元。
58096.69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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