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花见民悦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梅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40192MAB05BHM2R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城关区拉鲁社区雪新村路以西雪五组12号旦增晋哲私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5
(2023)藏0102民初3557号
名誉权纠纷
城北花见民悦
侯**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3-11-14
(2023)藏0102民初3557号
名誉权纠纷
城北花见民悦
侯**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拉市监处[2023]1027号
经查,当事人是2023年5月从门店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一箱,一箱为20斤,购进价是每斤15元,销售价是每斤40元,共购进了20斤(一箱),销售了2.5斤,共计100元,给家人寄了13斤,现在剩余2斤,被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扣押, 还有1.5斤放在店内的桌子上让顾客进行品尝。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销货台帐,当事人陈述当时在购进时大包装上有标签但小包装上没有标签,也向本局提供了大包装上的标签,标签上的名称为“夹心奶枣”,但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移交的涉案预包装食品名称为“牦牛奶枣”,无法认定为同一预包装食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所得100元,案值金额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1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共12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2.2023年8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 ,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奶枣大包装标签照片1张,共1页,证明大包装标签的内容;
4、2023年8月15日,当事人提交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
2023年8月15日,城北花见民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合法主体资格;
2023年8月15日,经营者吴梅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匀由相关提供人、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