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莲鑫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国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1MAAJYGQY5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赤水市市中红星小区6号楼1层1-4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烟处〔2023〕第014号
2023年4月8日16时40分,赤水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红军大道莲鑫副食店在销售外地卷烟。2023年4月8日17时00分,赤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卷烟零售户赵国莲的经营场所莲鑫副食店,向现场负责人吴建华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其配合下,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玉溪(软)72条、贵烟(跨越)40条、长白山(圣境)7条、天子(中支)12条、遵义(软)2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共计6个品种134条卷烟,该批卷烟条码与当事人卷烟条码明显不符,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有效进货证明,为防止证据灭失,今后难以取得,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该批涉案的烟草专卖品拍照后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该批卷烟是赵国莲店里面的负责人吴建华通过微信购买的,并且该购烟行为得到了赵国莲的同意,因为店里面的卷烟不够卖,所以吴建华在得到赵国莲的同意后,就通过微信在贵阳清镇市一个经营副食店的李姓老板处购买了该批卷烟,通过贵阳至赤水的网约车运到赵国莲的经营场所莲鑫副食店销售。该批卷烟还未销售过就被查获,被查获的卷烟共计6个品种134条,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134条、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据提取、询问笔录等为证。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查获卷烟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查获卷烟的照片,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
证据五:当事人赵国莲的身份证复印件,书证,证明其本案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赵国莲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七:对当事人赵国莲、现场负责人吴建华的询问笔录,证明本案的违法事实与经过;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年4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烟处告【2023】第01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并无异议。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卷烟价格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故不予采纳,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1〕17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全省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3】2号)文件规定认定违法卷烟总额。处以当事人违法卷烟总额31360.00元9.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79.2元。
限被处罚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款项缴到赤水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赤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79.20元
赤水市烟草专卖局
2023-04-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