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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双剑海鲜冷藏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梅英注册资本:3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04725173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汇头林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3
(2023)皖1225民初15044号
合同纠纷
安徽聚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温岭市双剑海鲜冷藏有限公司,江*
阜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6
2024-06-14
(2023)皖1225民初15044号
合同纠纷
安徽聚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7-15
2015-07-15
(2015)台温商初字第17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双剑海鲜冷藏有限公司、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1191.5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市监处罚﹝2025﹞130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海鲜生产与销售。因当事人将提供给金太水产冻品经营部的10包带鱼段产品生产日期打错,故在包装上进行手动修改。该批10包东海带鱼段的外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带鱼段,生产厂家:温岭市双剑海鲜冷藏有限公司,配料表:带鱼、水,地址:温岭市箬横镇汇头林村,执行标准:GB/T18109,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0日”等字样,生产日期字迹模糊,与原有的生产日期字体不同。该批带鱼段成本为7.8元每包,售价为9.5元每包,共10包,作为样品进行试销。<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5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5500元。
550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