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帆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CQM4B46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坊开远半岛广场7号楼4层C0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5﹞620号
2025年12月01日11时48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肖向阳驾驶陕 AAP8118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肖向阳驾驶该车使用曹操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东岸阳光北区到宏府大厦 A座,检查时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7.63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P8118号机动车租赁给肖向阳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详情照片、乘客手机订单详情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照片、违规查询、视频资料等。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1
2
陕0103交罚﹝2025﹞493号
2025年 09月 24日 15时 08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三名执法人员在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网约车乘车点检查,发现陕 AAP600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载客,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范峻袆驾驶陕 AAP600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通过高德妥妥 E行网约车平台接单载客 1名,订单显示从西安北站南广场 B2层地下停车场网约车上车点到紫薇希望城西区,乘客订单信息显示预估价 11.49元。订单时间为 2025年 09月 24日 15时 01分 02秒,订单编号 2509248006705807718。陕 AAP6008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范峻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2
3
陕0107交罚﹝2025﹞307号
2025年 08月 14日 09时 4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强、陈松涛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刘国驾驶陕 AD5693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刘国驾驶该车使用喜行约车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西安汇都酒店(光化门地铁店)到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9.27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D56939号机动车交给刘国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首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轻。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电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截屏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4
陕0109交罚﹝2025﹞16号
2025年 04月 10日 10时 24分左右,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检查发现: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涛驾驶比亚迪牌陕 AAP9300车辆,在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运输旅客,车上载有乘客 2人,从西安艺星医疗美容医院东北侧运往西安幻太奇海洋馆,系统优惠后结算本趟运费为 7.7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王涛进行询问,王涛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享道舒享出行软件(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王涛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1
5
陕0108交罚﹝2025﹞102号
2025年 4月 9日 9时 4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刘坤在碑林区小雁塔文博院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陕AAP188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辆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员刘海中收到喜行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人,由王府井百货永宁门店前往小雁塔,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7.59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为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经查明,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P188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租赁给刘海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乘客笔录、订单信息截图、驾驶员电子驾驶证信息截图、行驶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并全程有录像。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6
陕0110交罚﹝2025﹞59号
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9
7
陕0110交罚﹝2025﹞58号
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9
8
陕0302交罚﹝2025﹞78号
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9
9
陕0108交罚﹝2025﹞40号
2025 年 2 月 17 日 9 时 50 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王佰利在碑林区西安博物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AR1175 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下乘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李强收到高德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4 人,由舍外胡辣汤前往小雁塔,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12.87 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0
10
陕0108交罚﹝2025﹞39号
2025 年 2 月 21 日 9 时 50 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李萌、王佰利在碑林区永宁门永宁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陕 AAP1210 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此停靠下乘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王和平收到高德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3 人,由每一天便利店(雁塔路店)前往西安城墙-永宁门,驾驶员手机当时显示待支付订单金额为 9.34 元,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明西安众轩网约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P1210 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租赁给王和平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