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诚达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1MA6U0AJF6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数字空间第1幢2单元1层20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3﹞第050号
2023年3月22日11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中段数字空间1幢2单元1层20109号“诚达烟酒商行”,向当事人何锦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下纸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中华(双中支)共计1个品种21条。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何锦经营的“诚达烟酒商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何锦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3月19日到3月21日在附近的几家商店收购了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何锦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何锦违法进货总额为10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何锦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500元10%的罚款计105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个品种21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05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