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温泉三嫂生鲜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兰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00MA4EU6Q3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宁市温泉银桂路(水木岚庭小区)20幢1层109、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安市监处罚〔2023〕134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7月20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06-21)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从咸宁市亿丰农贸批发市场曹冉家采购的,共购进了4条(4斤左右),进价为13元/斤,售价为15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检验不合格的腌糖蒜(酱腌菜)(购进日期:2023-06-21)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从咸宁市亿丰农贸批发市场咸安区高铺干鲜批发行朱细群家采购的,共购进了3斤,进价为5.5元/斤,售价为6.5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9.5元,违法所得为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为10011元。
10000.00元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