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MA5PD6W18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友谊大道东侧德宝花城S-6幢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税一稽罚〔2025〕26号
1.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购销业务向下游广西裕铠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500214130,发票号码05977474~0597747676,开票金额合计265,486.74元,税额合计34,513.26元,价税合计300,000.00元。2.以虚假支付方式取得取得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1.对虚开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附件第38项规定的“特别严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2.对少申报缴纳税费的处理,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规定的“较轻”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对你公司2022年少缴的增值税34,865.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20.29元,企业所得税8,099.2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2,092.60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